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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一般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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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一般工种或岗位的防火要求

企业的每个工种或岗位上的员工都应按照下面要求,做好防火工作:

(1)自觉遵守消防法规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 。

(2)知道本单位、本工种、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、事故应急措施。

(3)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,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消防技能,如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。

(4)发现火灾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,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。

(5)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,会报火警、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、会扑救初起火灾。

(6)明确自己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中的义务和责任,积极参加消防演练。

(7)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器材,不得圈占消火栓,不得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。

(8)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场所,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还应知道组织、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 知识 和技能。

此外,《消防法》第5条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。任何单位、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

二、常见的火灾隐患

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现有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隐患。一般来说,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都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:

(1)建筑布局不合理的,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的;

(2)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,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;

(3)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、电气设备、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;

(4)火源、热源、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,如炉灶、火炉、锅炉、烟囱、蒸汽、电热器具、煤气灶、煤气热水器、煤气管道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的;

(5)禁火区内有火源的;

(6)易燃、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;

(7)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,或避雷设备失效的;

(8)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,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;

(9)电焊工、电工 、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,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;

(10)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,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;

(11)消防水源不足的;

(12)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;

(13)损坏或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器材、设施的,如埋压、圈占消火栓;

(14)占用防火间距,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;

(15)在工作车间、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;

(16)易燃物品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包装不符合规定的,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;

(17)室内消火栓系统、自动喷淋系统、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;

(18)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,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 知识 的;

(19)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,电气设备接触不良、缺乏安全装置的。

(20)安全疏散出口少,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的,无疏散指示标志,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、影响水源使用的。

三、四种防火基本方法

1.控制可燃物

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,控制可燃物就是使燃烧三要素中不具备可燃物条件或缩小燃烧范围。

如选材时,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,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,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;对于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性的场所,加强通风以降低可燃气体、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,使其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;限制易燃物品的储存量,并且将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,都要分开存放;及时清除滴漏在地面或污染在设备上的可燃物等。

2.隔绝空气

隔绝空气就是使燃烧三要素中缺少助燃条件,也就是氧化剂。

如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化学危险品,将钠存放于煤油中,磷存放于水中;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容器、设备内进行;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,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。

3。消除着火源

消除着火源就是使燃烧三要素中不具备引起燃烧的火源。

如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,严禁明火照明,严禁吸烟和穿带钉子的鞋;接地防静电;安装避雷装置防雷击;在可能由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着火的场所使用防爆电器设备,如防爆灯;隔离火源、控制温度、遮挡阳光等措施。

4.阻止火势、爆炸波的蔓延

为阻止火势、爆炸波的蔓延,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,也就是阻断燃烧三要素相互作用、相互结合的条件,从而防止火灾扩大,减少火灾损失。

如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、安全水封;汽车、推土机等机动车辆的排烟和排气系统配备防火帽或防火罩;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、安全阀;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、筑防火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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